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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青法执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启旺,孙培辉,钱永江,蔡卫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启旺,孙培辉,钱永江,蔡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核稿人:拟稿人: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青法执字第1263号申请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孙启旺。被执行人:孙培辉。被执行人钱永江。被执行人蔡卫平。本院在执行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启旺,孙培辉,钱永江,蔡卫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0)青弥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洪兴审判员  鲍茂方审判员  高继广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张乃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