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仲撤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黄珊珊、唐方芳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珊珊,唐方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仲撤字第28号申请人黄���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岩。被申请人唐方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建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关荣。申请人黄珊珊为与被申请人唐方芳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珊珊申请称:被申请人于2004年12月进入申请人处工作时双方就达成协议,申请人不为被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资中做相应补偿,此后6年工作中被申请人并未提出异议。2009年1月因被申请人的工作管理失误给申请人造成高达160000元的损失,其至今未承担任何损失。申请人认为唐方芳申请仲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故申请撤销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绍市越劳仲案字(2010)第108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唐方芳答辩称仲裁裁决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述有关仲裁裁决不当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黄珊珊要求撤销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绍市越劳仲案字(2010)第108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黄珊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代理审判员 徐燕飞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