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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游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唐某申请执行绵阳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明华,绵阳市东升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游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唐明华被执行人绵阳市东升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受理唐明华申请执行绵阳市东升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依法冻结了绵阳市东升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绵阳市商业银行绵州支行内07010140900002913帐户存款4982.00元(已冻757.01元)。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绵阳市东升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绵阳市商业银行绵州支行帐户为07010140900002913的存款4982.00元(已冻757.01元)的冻结。执行员 杨 新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龚传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