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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947号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何静秋与成都天和聚餐饮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静秋,成都天和聚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947号原告何静秋,女,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彭皓,四川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芳,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告成都天和聚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庆云南街1-3号。法定代表人蒋志书,成都天和聚餐饮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建,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春,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静秋与被告成都天和聚餐饮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静秋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静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静秋撤回起诉。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肖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