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麻同基与被告刘朋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同基,刘朋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初字第42号原告麻同基。被告刘朋邦。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同基诉被告刘朋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朋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同基撤回对被告刘朋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速递费6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江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倪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