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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麻同基与被告刘朋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同基,刘朋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初字第42号原告麻同基。被告刘朋邦。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同基诉被告刘朋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朋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同基撤回对被告刘朋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速递费6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江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倪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