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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3059号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朱桂英与郭林、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桂英,郭林,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3059号原告朱桂英,女,195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余远志,男,194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郭林,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匡静,女,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一般授权。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1号2单元2号。负责人付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桂英与被告郭林、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桂英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桂英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桂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 捷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陈燕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