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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青法执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福中与曲道臻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中,曲道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青法执字第1025号申请执行人王福中。被执行人曲道臻。本院在执行王福中与曲道臻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偿还14000元,余款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之规定:中止(2009)青法商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洪兴审判员  鲍茂方审判员  高继广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张乃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