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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纪法与马映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纪法,马映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764号原告:张纪法,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马映素,女,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纪法与被告马映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纪法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纪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纪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张纪法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佩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