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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茅民一初字第616-1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湖北虹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宋琦、宋焕章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虹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琦,宋焕章,周统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茅民一初字第616-1号原告湖北虹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站路16号。法定代表人朱奎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敦亮,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琦,系十堰市茅箭区实验学校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罗涛。被告宋焕章,系丹江口市一中退休教师。被告周统玉,委托代理人邱勇。原告湖北虹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桥公司)与被告宋琦、宋焕章、周统玉排除妨碍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九九八年,被告宋琦、被告宋焕章和被告周统玉在原告的土地上盖有四层小楼,除去实际办证面积59.3平方米,被告实际占用原告438.14平方米土地面积。被告占用原告土地的行为,妨碍了原告的正常开发,被告占用原告土地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诉讼请求第三项为:被告拆除在原告土地上违建的房屋。本院认为,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于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北虹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该项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东审 判 员  邓丽华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谢立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