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928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天津金X电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X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金X电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X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928号原告天津金X电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华。委托代理人侯某,男。委托代理人宁某,津X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X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河。原告天津金X电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X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侯某、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X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深圳市X喜科技有限公司(2008年11月更名为深圳市X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发生业务往来,原告供给被告JN908-6电解液,每公斤为86元人民币。截止到2008年10月被告尚欠原告505594元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欠款,但被告一再拖欠,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鉴于上述事实,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原告起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货款505594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利息50559元;(以上合计556153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当庭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利息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生效判决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深圳市X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未作答辩和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08年10月期间,原告天津金X电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X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双方签订有《天津金X电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深圳市X喜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订单》。双方约定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60天。2008年8月29日及2008年10月15日,被告通过《深圳市X喜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订单》分别向原告订购3吨价值人民币258000元的电解液,以上共计数量6吨,价值人民币516000元。2008年9月2日、2008年9月3日及2008年9月8日原告各向被告送货一吨,2008年10月20日送货3吨。以上共计送货6吨。相应的《送货单》上加盖有“深圳市X喜科技有限公司仓库专用章”并由被告工作人员签名进行签收。此批货物发生退货有121公斤货物,价值10406元。另查,深圳市X喜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变更名称为深圳市X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天津金X电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深圳市X喜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订单》、《送货单》等材料及庭审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深圳市X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间的购销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订货,货物价格确定,货款结算方式及期限确定,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后,被告应依约支付相应货款。由于原被告双方约定货款结算为月结60天,而本案交易发生在2008年8月及2008年10月,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505594元及利息从2009年1月1日计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X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天津金X电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505594元。二、被告深圳市X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天津金X电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利息(以人民币505594元为基数,从2009年1月1日计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362元,由被告深圳市X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秀萍人民陪审员 何秋菊人民陪审员 张建群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梨书 记 员 梁娇梅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