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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云商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林千友与季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千友,季学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云商初字第561号原告:林千友,95206190018,汉族,农民,住云和县云和镇浮云路***号。被告:季学忠,95705150818,汉族,住龙泉市安仁镇胜湖村金蝉湖**号,现住云和县云和镇贵溪村。原告林千友与被告季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0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林千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学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林千友起诉称:被告季学忠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分别于2008年1月19日、3月29日向林千友借款40000元和20000元,借款约定利息按3分计算。事后,林千友曾多次向季学忠催讨还款,但其一直不予归还。故原告林千友诉诸本院,要求被告季学忠归还借款60000元。被告季学忠未作答辩。原告林千友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两份,待证被告季学忠向其借款60000元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季学忠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确认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据此,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所认定的事实与林千友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林千友与被告季学忠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季学忠理应及时归还上述借款,其不归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林千友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季学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林千友借款6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季学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伟东审 判 员  杨飞挺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