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北新民初字第5220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代洪伟与吕怀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吕某某,卢某某,中国大地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芬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北新民初字第5220号原告代某某。被告吕某某。被告卢某某。被告中国大地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芬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吕某某、卢某某、中国大地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芬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鑫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九日书记员 阎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