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仑民初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宁波XX实业有限公司、宁波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贺东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XX实业有限公司,宁波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贺东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2074号原告:宁波XX实业有限公司(代码:73949678-8),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港三路39号。法定代表人:洪立业,总经理。原告:宁波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代码:70483321-1),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下田畈村。法定代表人:洪立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善培,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单位职工,住。被告:贺东直,男,194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XX实业有限公司、宁波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贺东直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XX实业有限公司、宁波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贺东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益芬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