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清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马义村申请清河万世宝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义村,清河万世宝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刘保昌,房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清执字第229号申请人马义村,男1969年4月出生,回族,住清河县城。被执行人清河万世宝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保昌,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保昌,男,1962年12月出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北合街12号1单元403号。被执行人房咏梅,女,1959年8月出生,住清河县海河东街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清河县人民法院(2010)清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拍卖清河万世宝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刘保昌)位于308国道东侧产权证号为清私房房权证2012字第03**号房屋所有权;清国用2002子弟133号土地使用权及车间内梳绒机十一台、刘保昌名下的牌号为冀ER60**沃尔沃轿车产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甲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