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孟某甲、郝某与孟某乙、陈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郝某,孟某乙,陈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2418号原告孟某甲。原告郝某。被告孟某乙。被告陈某。原告孟某甲、郝某诉被告孟某乙、陈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甲、郝某诉称,原告夫妻有宅基地一院,1998年原告投资34000元建造三间两层楼房一栋,被告后给原告4000元偿还建房时借款。2001年被告安装门窗。2005年被告只铺了一层地板。2010年原告投资40000元与被告共同建造楼房一栋,现双方发生纠纷,故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产,院内后两层房屋及灶房归原告所有,其余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孟某乙、陈某辩称,后院两层房屋于1997年共同假造,前院新房系两被告投资建造,原告并未参与。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两原告孟某甲、郝某系夫妻关系,共育有三子,被告孟某乙系其第三子,被告陈某系孟某乙之妻。两原告在其村组享有宅基地一院,其长子、次子成家后均搬出老宅另申请庄基生活。被告孟某乙婚后与二原告在同一宅基地内居住生活。早年原、被告共同在家中宅院南侧建造两层楼房一栋,每层三间。后均在内居住生活。2010年两被告在院内北侧建造两层楼房一栋,诉讼过程中,两被告在院内原有房屋基础上继续扩建。2010年7月两原告搬至其长子宅院内居住至今。2010年8月两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案件审理过程中两原告表示,要求后院一层房屋及灶房归其所有,其余建筑均归两被告所有。两被告表示,后院一、二层房屋按方位东西分割,西半部归二原告所有,东半部归二被告所有。后院灶房可归二原告所有,其余建筑均归二被告所有。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本院谈话笔录、法庭审理笔录及当事人提交证据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诉争的房产,院内南侧一二层房屋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建造,对该房产应认定为原、被告共同共有之财产。故对于该房产应按照家庭共同财产确定份额。现原告主张分割,对共有财产的份额的确定,应按照等份原则处理。现原、被告争议集中于后院第一、二层房屋。结合原、被告实际情况,从利于生活方面考虑,因两原告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居住于一层较为便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上桥梓口村二组原、被告家中院内南侧座南向北房屋第一层三间及后院灶房归两原告所有,院内其他建筑均归两被告所有,院内院落、通道及大门共同使用。本案诉讼费1300元,两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两原告650元,由两原告承担325元,两被告承担3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