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锦江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成都市交工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与乔林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交工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乔林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成都市交工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莲桂南路74号。法定代表人刘焕成,成都市交工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志伟,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仑,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林川,男,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任作雨,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交工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乔林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交工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交工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乔林川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交工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乔林川的起诉。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