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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三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马杰与安徽省涡阳县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杰,安徽省涡阳县电视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三初字第00019号原告:马杰,男,1971年4月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安徽省涡阳县电视台法定代表人:马晓东,职务:台长。委托代理人:徐力,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中华,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杰与被告安徽省涡阳县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马杰于2010年11月29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杰负担。审判长 雷 晨审判员 苏维丽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昱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