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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执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热张文讯、张文庆与被执行人郁波债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文讯、张文庆申请追加明小芳为本案被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讯,张文庆,郁波,明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184-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讯,申请执行人张文庆被执行人郁波,第三人明小芳,本院受理张文讯、张文庆申请执行郁波债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文讯、张文庆申请追加明小芳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查明,张文讯、张文庆与郁波债务形成于2007年,期间郁波与明小芳系夫妻关系。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郁波、明小芳未参加听证会,无证据证明郁波、明小芳对夫妻共同财产有特别约定。本院认为,张文讯、张文庆与郁波之债务形成于2007年,期间郁波与明小芳系夫妻关系,且其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有特别约定,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应适用执行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郁波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明小芳为本院(2010)碑执字第184号执行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磊执行员 常庆旭执行员 姚立军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