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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莱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原玉萍、李永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玉萍,李永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原玉萍。被执行人李永光。原玉萍与李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的(2009)莱民三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原玉萍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30600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306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0)莱执字第48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  李光辉执行员  宋立军执行员  高绪波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日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