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3042号原告何群英,女,196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委托代理人洪峰,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枞,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豪信达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莲花北路6号118号。法定代表人程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曦,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群英与被告成都豪信达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群英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群英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豪信达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群英撤回对被告成都豪信达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杨 琴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