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李琴与何皑、成都云内动力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营业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琴,何皑,成都云内动力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营业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432号原告李琴,女,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夏阳,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皑,女,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何玉蓉,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成都云内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外北昭觉寺南路。法定代表人许建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健,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杜学文,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营业部。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小河街12号1楼。负责人罗卫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利,女,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祠大街245号。负责人叶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林,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琴与被告何皑、成都云内动力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营业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琴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琴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皑、成都云内动力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营业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分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琴撤回对被告何皑、成都云内动力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营业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