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明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丁治淮与谢立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治淮,谢立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明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丁治淮。被执行人:谢立业。丁治淮与谢立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的(2009)明民一初字第15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46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0.0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46000元。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法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民一字第15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峰审判员 毕景诚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永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