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终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温州绿盛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叶天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天武,温州绿盛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5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天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绿盛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松贤。委托代理人王玉枝。上诉人叶天武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0)温瑞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通知上诉人叶天武交纳上诉受理费,但上诉人叶天武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天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陈肖俭代理审判员 厉 伟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 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