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祝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祝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祝某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审判员 傅志君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婵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