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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乐柱与西安市圣通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王乐柱。被告西安市圣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木材停车场西层南排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乐柱诉被告西安市圣通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9日以双方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乐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其337.5元,下余337.5元由其自行承担。审判长 韩    立    军审判员 李晓葆代理审判员杨扬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