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三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西重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党治军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西重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党治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三初字第1768号原告陕西西重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三桥天台8路106号。法定代表人李春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XX,陕西时代建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党治军,男,汉族,1963年10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西重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党治军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西重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西重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