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佐民侠与张秋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佐民侠,张秋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佐民侠。委托代理人韩东梅,系原告之女。被告张秋利。本院在审理原告佐民侠诉被告张秋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佐民侠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佐民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恒轩代理审判员 许 立人民陪审员 马 钊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