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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佐民侠与张秋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佐民侠,张秋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佐民侠。委托代理人韩东梅,系原告之女。被告张秋利。本院在审理原告佐民侠诉被告张秋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佐民侠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佐民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恒轩代理审判员  许 立人民陪审员  马 钊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