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永民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朱某某、尚某某与李某某之间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尚某某,李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永民初字第00373号原告朱某某,住永寿县监军镇,农民。原告尚某某,住永寿县监军镇,农民。委托代理人葛超群,男,陕西开云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住永寿县监军镇,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住永寿县监军镇,农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私下和解而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修仓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