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兴民诉前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秦立峰、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申请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立峰,韩楷,相山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兴民诉前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秦立峰,男,汉族。被申请人韩楷,男,汉族,系陕AAR8**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被申请人相山锋,男,汉族,系陕AAR8**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申请人秦立峰、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韩楷驾驶的、相山锋所有的陕AAR8**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扣押。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秦立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韩楷驾驶的、相山锋所有的陕AAR8**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银环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峰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