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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兹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兹置业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施某某、与施某某、张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兹置业有限公司,施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保字第74-1号申请人:宁波××兹置业有限公司175-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碶街道××碶东路。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被申请人:施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宁波××兹置业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施某某、张某某债务纠纷为由,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申请人施某某名下的江南绿洲雅戈尔大道451、453、455、483、485号商铺5间,江南绿洲石源路479号商铺1间,江南绿洲万成路1号商铺1间,江南绿洲19幢43号410室住宅3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张某某名下的江南绿洲雅戈尔大道457、459、461号商铺3间,在价值5000000元额度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申请人施某某名下的江南绿洲雅戈尔大道451、453、455、483、485号商铺5间,江南绿洲石源路479号商铺1间,江南绿洲万成路1号商铺1间,江南绿洲19幢43号410室住宅3套,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张某某名下的江南绿洲雅戈尔大道457、459、461号商铺3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国君审 判 员 张斌红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曹华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