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淳商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昌盛与程北方、洪鱼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盛,程北方,洪鱼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淳商初字第547号原告:王昌盛,安县浪川乡马石村马石桥78号,现淳安县千岛湖镇景秀花园19幢1单元102室。被告:程北方,县姜家镇黄村桥村山口21号,现住淳安县千岛湖镇坪山村后山23号。被告:洪鱼姣,县姜家镇黄村桥村山口21号,现住淳安县千岛湖镇坪山村后山23号。原告王昌盛诉被告程北方、洪鱼姣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敏俊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昌盛及被告洪鱼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北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0年8月31日,被告程北方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余重借款3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30日,原告为借款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函。借款到期后,原告王昌盛于2010年10月30日代被告程北方向余重支付借款30000元。另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程北方、洪鱼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为此,原告诉请二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0年10月31日始至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利息(自2010年10月3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0年11月3日的利息为25元)。原告的证据:一、借款协议书及担保书一份(原件,正反两面),欲证明被告程北方向余重借款30000元并由原告提供保证担保的事实。二、余重出具的收条一份,欲证明原告代被告程北方向余重支付30000元借款的事实。三、证明一份(原件,盖淳安县档案馆档案材料证明专用章),欲证明被告程北方、洪鱼姣系夫妻关系。被告程北方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被告洪鱼姣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庭审中答辩称其现在没有能力还款,银行里尚有80000元的借款未还,子女读书欠的款也没还。经庭审质证,被告洪鱼姣对原告的证据没有异议。经比照证据的法定要件,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证明效力,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并结合双方举证责任,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8月31日,被告程北方向余重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30日,自2010年8月31日至同年9月30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原告王昌盛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出具担保书。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程北方未按约还款。2010年10月30日,原告王昌盛代被告程北方向余重支付借款30000元。另查明,被告程北方、洪鱼姣于1987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王昌盛为被告程北方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当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原告作为保证人履行了保证义务,因此原告对被告程北方享有追偿权。原告提供保证担保的借款债务发生于被告程北方、洪鱼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对其代付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代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但原告计算损失的利率有误,应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北方、洪鱼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昌盛代付款30000元。二、被告程北方、洪鱼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昌盛上述代付款自2010年10月31日起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4.86%计算)三、驳回原告王昌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1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被告程北方、洪鱼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份、副本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1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方敏俊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