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880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某新与深圳市X民竹村股份合作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新,深圳市X民竹村股份合作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880号原告:李某新。委托代理人:张某雨,北京市X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X民竹村股份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明,董事长。原告李某新诉被告深圳市X民竹村股份合作公司股东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新、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作为被告股东,有查阅公司股东名册、股东代表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提出建议和咨询的权利。另外根据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被告实行企务公开制度,应定期向股东公开业务和财务方面情况,但被告长期未向股东公布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多年未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要求被告履行企业公开的义务,遭到被告拒绝,严重侵害了原告作为股东的知情权及对公司管理者的监督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提供自2002年至今的公司物业租赁、土地转让的财务会计报表,供原告查阅。2、被告提供自2002年至今的公司职员发放工资、奖金的财务会计报表,供原告查阅。3、被告提供自2002年至今在建、已建工程项目的财务会计报表,供原告查阅。4、被告提供自2002年至今股东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供原告查阅。5、被告公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出纳的收支账、应收未收款、当期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基建工程、物业出租等合同、协议。被告深圳市X民竹村股份合作公司在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一、被告已经依法公开了原告要求查阅的所有资料。1.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被告每月均在公司公告栏张贴公布当月的财务会计报表,原告诉讼请求1、2、3、5项要求了解的内容均包含在其中。2.原告称被告多年未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又在诉讼请求4中要求查阅股东代表大会会议记录,自相矛盾。公司每年年初需就公司年度财务计划、业务计划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进行通报,年底需就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分红方案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形成决议,如有重大经营项目(如原告诉讼请求5中的事项),还需要另行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并形成决议。公司每年召开两次以上的股东代表大会,而原告屡次不参加。3.被告从未拒绝原告查阅其诉讼请求中要求查阅的资料。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统一由观澜街道办集体办派会计制作,集体办每月只给公司提供一份财务报表,公司已将其张贴于公告栏,并无留存。公司成立以来的所有财务会计资料包括原告要求查阅的其他经营资料,都在集体办留存。原告到集体办去查才能看到最完整的资料。被告法定代表人也为此专门知会了集体办人员,配合原告查阅。二、被告对2004年公司成立前的经营、财务资料无需对原告承担与股东权利相关的法律义务。公司成立于2004年,被告仅对公司成立后的经营、财务资料对全体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原告也在公司成立后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原告没有权利以股东的身份,对2004年公司成立以前的村集体经营事项向被告主张。经审理查明:被告深圳市X民竹村股份合作公司于2004年12月28日在原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X民村竹村经济合作社的基础上改制成立,原告李某新为公司第一类合作股股东。2010年8月22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关于查阅公司股东代表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的请求书,称为了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申请查阅1、自2002年至今的公司物业租赁、土地转让的财务会计报表。2、自2002年至今的公司职员发放工资、奖金的财务会计报表。3、自2002年至今在建、已建工程项目的财务会计报表。4、自2002年至今股东代表大会会议记录。5、公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出纳的收支账、应收未收款、当期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基建工程、物业出租等合同、协议。被告董事长邓某明当面告知原告到街道办去查阅。原告要求被告复印给原告,被告答复说不复印,可以去查阅。另查,截至庭审之时,原告未去街道办查阅。庭审中与被告电话联系,被告称一直同意给原告看,可以随时去找被告。2010年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关于同意查阅公司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的通知》,书面同意原告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的要求,并指明了联系人。上述事实,有《股权证书》、《关于查阅公司股东代表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的请求书》、《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深圳市X民竹村股份合作公司章程》、《关于同意查阅公司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的通知》、答辩状、庭审笔录等材料附卷为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本案中,被告深圳市X民竹村股份合作公司于2004年12月28日经改制成立,因此原告没有权利以股东的身份,对公司成立以前的村集体经营事项向被告主张查阅。原告李某新作为被告股东,其请求被告提供自2004年12月28日公司成立后至今的财务会计报表、股东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等供其查阅,符合有关法律和被告公司章程的规定。但其要求被告提供土地转让、基建工程、物业出租等合同、协议,法律和被告公司章程均无相关规定,同时法律均只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及复制,并未规定公司有主动为股东复印的义务。且本案中无论是被告的答辩状所称还是原告在庭审中所述,均体现出被告并非拒绝原告的查阅要求,而是同意并配合原告的查阅请求。原告也未能举证说明被告有拒绝查阅的情形,其所称事实、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新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某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虹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晶晶书记员 周治燕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