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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762-2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建伟与林松涛、俞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伟,林松涛,俞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762-2号原告:王建伟(身份证号码:330206197908223130),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红光,宁波市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松涛(身份证号码:33020619691227231X),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俞可明(身份证号码:330206196803304319),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伟与被告林松涛、俞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9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伟撤回对被告林松涛、俞可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820元(含财产保全费1320元),收取诉讼费30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指挥审 判 员  李小玲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章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