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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民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朱元富与浙江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元富,浙江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1978号原告:朱元富,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代理人:陈文勇,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琳琳,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红联外塘路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元富与被告浙江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元富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元富撤回对被告浙江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336元,减半收取5168元,财产保全费3870元,合计9038元,由原告朱元富负担。审 判 员 胡飞红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