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076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东莞市X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X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X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科X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076号原告东莞市X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兴。被告深圳市科X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武。委托代理人梁某旭。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何某兴、被告委托代理人梁某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被告从原告处订购泡沫产品,约定月结30天,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提供货物,但被告一直未支付2009年12月份货款共计人民币8943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均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94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公司目前资金紧张,没有钱还给原告,对原告起诉的金额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期间,原告根据被告的订单向被告出售泡沫产品,双方约定月结30天,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后,被告予以签收并出具材料入库单。2010年初,原告与被告对账确认2009年12月货款为人民币8943元。其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2010年10月20日,原告以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为由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受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付款申请书、材料入库单、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双方经对账确认货款数额且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承担支付货款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科X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X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943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0年10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邹哲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雪梦书 记 员 买晓荣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