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民初字第3310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俊棠与崔凤、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棠,崔凤,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初字第3310号原告王俊棠。被告崔凤。被告张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棠与被告崔凤、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85元,减半收取1892.5元,速递费60元,共计19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倪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