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4278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京生、戴美琴等与西安长泰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京生,戴美琴,陈庆,左红梅,西安长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4278号原告王京生。原告戴美琴。原告陈庆。原告左红梅,西安市碑林区行光路中段38号筒子楼西单元206号。共同委托代理人许炜,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西安长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23号。法定代表人康平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华。委托代理人李飞虎,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京生、戴美琴、陈庆、左红梅诉被告西安长泰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11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何 燕代理审判员 刘 茹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中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