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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3158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鄢家和与方刚、向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家和,方刚,向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3158号原告鄢家和,男,195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陈青松,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刚,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向寅,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鄢家和与被告方刚、向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鄢家和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鄢家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家和撤回起诉。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