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莱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烟台市莱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莱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姜花。烟台市莱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的(2010)莱商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烟台市莱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43876.4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43876.4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0)莱执字第44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 李光辉执行员 宋立军执行员 高绪波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日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