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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民初字第2088号

宁波XX实业有限公司、宁波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贺国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宁波XX实业有限公司,宁波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贺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2088号

原告:宁波XX实业有限公司(代码:73949678-8),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港三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洪立业,总经理。

原告:宁波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代码:70483321-1),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下田畈村。

法定代表人:洪立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善培,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单位职工,住。

被告:贺国华,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XX实业有限公司、宁波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国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XX实业有限公司、宁波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贺国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蒋益芬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王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