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05291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5291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白文军,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郭天鲁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