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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催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1)扬州市凯业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扬州市凯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催字第119号申请人扬州市凯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江都市小纪镇工业园区6号。法定代表人:丁传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扬州市凯业化工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9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EA/0101719636的中国建设银行慈溪市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08月26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宁波市海曙鸿升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慈溪市支行、背书人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市凯业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君亚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