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二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毕菊花诉被告刘善乡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菊花,刘善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二初字第1340号原告毕菊花,女,195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善乡,男,194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毕菊花诉被告刘善乡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毕菊花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菊花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