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3150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庆与罗莉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罗莉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3150号原告王庆,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代理人王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莉莎,女,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李大福,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晶冲,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与被告罗莉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申请撤回对被告罗莉莎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撤回对被告罗莉莎的起诉。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