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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侯民初字第3750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虹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钰峰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虹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四川钰峰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3750号原告江苏虹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林,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丹。被告四川钰峰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太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虹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钰峰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虹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虹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虹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钰峰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105元,由原告江苏虹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雷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