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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兴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群劳申请执行陕西省兴平市造纸厂劳司造纸厂货款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群劳,陕西省兴平市造纸厂劳司造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兴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李群劳,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省兴平市造纸厂劳司造纸厂。本院于2009年6月5日作出的(2009)兴民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陕西省兴平市造纸厂劳司造纸厂未自觉履行所欠李群劳的货款9000元及该款自2003年元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省兴平市造纸厂劳司造纸厂已于2007年9月24日被吊销了营业执照,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兴民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王新党代理审判员  徐 林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