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李强与王众英故意伤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1171号申请人李强与被执行人王众英故意伤害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刑初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62683.2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才服刑完毕,除已支付申请李强15000.00元外,对所剩余的案款47683.26元,因权利人及被执行人在长安区郭杜街办大仁东村还有部分工程款未结,经权利人和被执行人私下协商,同意先将此笔工程款要回后支付权利人,对以后所剩的款项再做计划还,故此案以和解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117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