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舟岱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沈通道与苏国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商初字第220号原告:沈通道。委托代理人:张敏敏。被告:苏国贤。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通道诉被告苏国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通道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通道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通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507.50元,由原告沈通道负担。审 判 员 叶建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