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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钱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民初字第235号原告:方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海晓审 判 员  朱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金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