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钱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民初字第235号原告:方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海晓审 判 员 朱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金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