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252一3号
裁判日期: 2010-11-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西安长安区支行与县蓝迪瑞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252一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长安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蓝迪瑞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2007)西雁证执字第77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责令其履行义务。2007年12月4日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并于2007年12月12日送达执行。但续查封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其义务。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西安蓝迪瑞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西部大道58号面积为20232.1平方米〔土地证号:西高科技国用(2007)第505**号〕土地使用权继续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小三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西平 来源:百度搜索“”